海宁市区公办幼儿园也将以拥有房产作为优先录取条件
发布时间:2014-03-22 09:49:22
      2014年3月20日,海宁市教育局发布了《关于做好2014年城区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非城区户籍”的新生,必须提供:
      1.幼儿本人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预防接种证的原件。非本市户籍的幼儿,另提供父母的新居民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和新居民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2.须带齐下列条件之一的所有材料:
     ①父母或幼儿本人城区有房的,须提供有效房产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房产必须是海宁市城区住宅用房;父母或幼儿本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按份共有的房产,必须达到51%以上)。
     ②父母在城区经商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工商局发放,年检年审合格)。
      ③父母在城区务工的,须提供城区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的原件和复印件(养老保险须是和劳动合同一致的工作单位缴纳,由海宁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出具)。
这一文件的出台,旨在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园招生管理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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