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城区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22 09:50:50

各幼儿园: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园招生管理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实施,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及上级行政部门的相关要求,现就2014年秋季我市城区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依法做好招生工作。坚持“规范招生,户籍优先”原则,根据辖区内当年新生生源分布情况和各幼儿园的招生计划,接收适龄幼儿入园。
二、报名对象
托班:2011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出生
小班:2010年9月1日—2011年8月31日出生
1.城区户籍:具有海宁市城区常住户籍的适龄幼儿(不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直接划入城区公办小学的村、社区)。
2.非城区户籍:父母在海宁市城区购房、经商或务工的适龄幼儿。非本市户籍的幼儿须父母一方持有海宁市新居民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和新居民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三、报名登记时间
第一批:2014年6月10日—12日(星期二—星期四)三天。
第二批:2014年6月17日—19日(星期二—星期四)三天。
四、报名登记地点
各幼儿园,详细地址见《2014年海宁市城区公办幼儿园招生报名信息表》。
五、报名登记办法
(一)第一批。符合“城区户籍”条件的幼儿,家长于规定日期内,携带相关材料到相对就近或有意向的幼儿园申请报名。
1.必须提供的材料:幼儿本人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预防接种证的原件。
2.如城区有房产,还可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①父母或幼儿本人城区有房的,可提供有效房产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房产必须是海宁市城区住宅用房;父母或幼儿本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按份共有的房产,必须达到51%以上)。
②父母或幼儿本人确无房产且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事实同住一处的,可提供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效房产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房产必须是海宁市城区住宅用房;祖辈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按份共有的房产,必须达到51%以上)。另须提供幼儿本人及父母无城区住宅用房的证明(由市房地产管理处综合档案室出具)。
③父母持有城区直管公房(或廉租房)租房卡且确无其他房产的,可提供直管公房(或廉租房)的原件和复印件。另须提供幼儿本人及父母无城区住宅用房的证明(由市房地产管理处综合档案室出具)。
3.提供房产材料的,如幼儿和父母或祖辈不在一个户口簿上,不能证明亲子关系的,须另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如公安部门开具的关系证明、父母结婚证等,要能证明房产所有人是新生的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第二批。第一批报名录取后还有空余学额的幼儿园,在规定日期内进行第二次报名登记(具体幼儿园名单在各幼儿园门口予以公告)。
未录取的“城区户籍”幼儿和符合“非城区户籍”条件的幼儿均可携带相应材料到相关幼儿园申请报名。符合“城区户籍”条件的,按第一批要求提供材料;符合“非城区户籍”条件的,必须提供:
1.幼儿本人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预防接种证的原件。非本市户籍的幼儿,另提供父母的新居民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和新居民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2.须带齐下列条件之一的所有材料:
①父母或幼儿本人城区有房的,须提供有效房产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房产必须是海宁市城区住宅用房;父母或幼儿本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按份共有的房产,必须达到51%以上)。
②父母在城区经商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工商局发放,年检年审合格)。
③父母在城区务工的,须提供城区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的原件和复印件(养老保险须是和劳动合同一致的工作单位缴纳,由海宁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出具)。
3.如幼儿和父母不在一个户口本上,不能证明亲子关系的,必须另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如公安部门开具的关系证明、父母结婚证等,要能证明房产证或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的所有人是幼儿的父母。
(三)同一幼儿只能到一所幼儿园报名登记,不能在其他幼儿园重复登记,如有重复报名登记的,均作无效处理,不予录取。报名登记时幼儿的“预防接种证”原件由幼儿园留存,开学登记后交还;凡不录取的,由家长凭身份证领回所交证件的复印件和“预防接种证”原件。报名先后及报名号与新生录取无关。
六、招生录取办法
各幼儿园新生的录取工作坚持“户籍优先”的原则,分批次进行录取。
1.第一批:6月13日上午
报名登记人数未超出幼儿园统一招生数的,全部录取;报名登记人数超出幼儿园计划招生数的,则由幼儿园采用电脑摇号、抽签、按条件排队等方式录取(具体方式由幼儿园在报名登记期间予以公示)。
2.第二批:6月20日下午
首先录取符合“城区户籍”条件的新生,再录取符合“非城区户籍”条件的新生。如符合“城区户籍”条件的新生在第二批中还是未录取,由教育局在符合“非城区户籍”条件的新生录取前,根据实际情况和家长意愿推荐到其他尚有空余学额的公办幼儿园,不服从安排的由家长自行解决。
符合“非城区户籍”条件的新生录取办法参照第一批。父母或新生本人持有城区住宅用房有效房产证件的优先录取。新居民子女中父母持有本市有效新居民居住证的优先录取。凡参加预报名登记的幼儿,最后录取情况视城区幼儿园容纳能力而定。
3.国家明确规定的优抚对象,幼儿园应按政策文件要求予以从优安排或优先录取。小区配套幼儿园,对本人户籍和父母房产均在本小区的幼儿予以优先录取。幼儿园在满足第一、二批招生对象的情况下,还有空余学额的,可招收其他适龄幼儿,但非本市户籍的幼儿,必须符合《海宁市幼儿园招收新居民子女入园实施细则》的要求。
七、其它事项
1.各幼儿园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按要求进行报名登记和录取,规定的两个批次后还有空余名额,可自主安排。在报名登记期间须将本园的办学性质、收费项目及标准、统一招生人数、录取方式等相关信息进行张贴公示。招生录取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报名费,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借读费、赞助费。
2.新生报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绝不允许弄虚作假。在报名过程中如有家长提供虚假证件,均不予录取;录取后有举报的,一经查实也予以退回;并将有关虚假证件送有关部门处理。
3.父母在城区经商、务工的地址范围设定为:海宁大道以东,铁路以南、由拳路以南,东山大桥以西、碧云路以西、塘南东路以北、农丰路以西,江南大道以北。
4.户籍在硖石街道、海洲街道和海昌街道相关村(社区)自建房的适龄幼儿,由相应街道的中心幼儿园受理报名登记。
5.请各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参照制订本镇(街道)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并于4月10日前报教育局备案。
6.本市所有幼儿园的招生均应符合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不得违规招生。教育部门将把招生工作作为幼儿园等级评估、专项经费补助及年审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幼儿园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幼儿园按上述意见认真规范、耐心细致地做好今年的预报名登记、录取等工作,也希望广大家长密切配合,确保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教育局咨询电话:87229863(基教科)
教育局举报电话:87225891(监察室)

                            海宁市教育局
                          2014年3月20日

微信公众号
海宁房产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