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各公办初中、小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中共海宁市委办公室、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海宁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暂行办法》(海委办发〔2013〕134号)和我局与新居民事务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海宁市新居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暂行办法》(海教〔2014〕2号)等文件精神,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原则,现就2014年秋季城区公办初中小学招生新生工作作出如下通知:
一、招生学校
(一)初中:第一初中、鹃湖学校、南苑中学、硖石中学、紫微初中。
(二)小学:实验小学、紫微小学、南苑小学、教师进修学校附属小学、桃园小学、鹃湖学校、硖石小学、文苑小学
二、学区划分(见附件)
三、报名办法
初中、小学新生(初中新生为2014年小学毕业生、小学新生出生年月为2007年9月1日~2008年8月31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城区学校上学。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新生,家长在5月24日(周六)到有效房产证地址所在学区的学校申请报名:
1.本市户口,父(母)或新生本人持有本市城区住宅用房有效房产证件的新生。
申请报名时须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有效房产证件(契证、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父[母]或新生本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按份共有的房产,父、母、新生合计必须达到51%以上)。
2.非本市户口,父(母)或新生本人持有本市城区住宅用房有效房产证件,父(母)持有本市颁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的新生。
申请报名时须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有效房产证件(契证、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父[母]或新生本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按份共有的房产,父、母、新生合计必须达到51%以上),新生父(母)的《浙江省居住证》和《海宁市新居民子女积分入学申请表》(新居民事务部门出具)。如父母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口的,须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由海宁市计生部门出具)。
3.郊区户口直接划入相关学校的新生(具体安排见学区划分办法)。
申请报名时须提交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4.具有本市城区户口,父母确无房产且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事实同住一处,能提供祖父母(外祖父母)本市城区住宅用房有效房产证件的新生。
申请报名时须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新生本人及父母无城区住宅用房房屋产权登记的证明(由市房地产管理处综合档案室出具),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城区住宅用房有效房产证件(契证、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按份共有的房产,祖父母[外祖父母]合计必须达到51%以上)。
5.具有本市城区户口,父(母)持有本市城区直管公房(或廉租房)租房卡且确无其他房产的新生。
申请报名时须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新生本人及父母无城区住宅用房房屋产权登记的证明(由海宁市房地产管理处综合档案室出具),父(母)的城区直管公房(或廉租房)租房卡。
所有证件办理的时间为2014年5月20日以前。符合第4、5条件的新生属申请照顾,教育局将视学区学校招生情况作出安排。
实验小学学区新生已于4月12日预报名,5月24日不需重新报名。文苑小学学区新生,5月24日去南苑小学报名。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新生,家长在5月24日(周六)到教师进修学校申请报名,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就读学校:
1.仅有本市城区户口的新生。
申请报名时须提交新生的户口本原件。
2.父(母)持有本市城区有效营业执照且正常营业满一年以上,有城区固定居住地的新生。非本市户口的新生父(母)须持有本市颁发的《浙江省居住证》。
申请报名时须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户口本,父(母)的城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城区固定居住地证明。
非本市户口新生,须另行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父(母)的《浙江省居住证》和《海宁市新居民子女积分入学申请表》(由新居民事务部门出具);如父母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口的,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由海宁市计生部门出具)。
3.父(母)持有本市城区企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满一年以上(不包括补交后满一年的),有城区固定居住地的新生。非本市户口的新生父(母)须持有本市颁发的《浙江省居住证》。
申请报名时须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户口本,父(母)在城区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和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由海宁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出具),城区固定居住地证明。
非本市户口新生,须另行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父(母)的《浙江省居住证》和《海宁市新居民子女积分入学申请表》(新居民事务部门出具);如父母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口的,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由海宁市计生部门出具)。
当申请报名的新生人数超过相关学校的招生计划数时,符合第2、3条件的新生将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
户口、《浙江省居住证》的办理时间为2014年5月20日前;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的办理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前(到2014年5月30日须连续一年,中间有断掉或补办的无效)。
四、录取、公示和报名注册
(一)各招生学校确定本校拟录取名单,上报基教科审核后,确定拟录取公示名单;统一安排的新生,由基教科直接向招生学校下发拟录取公示名单。
(二)招生学校将拟录取公示名单在招生学校和新生毕业幼儿园(小学)公示。
(三)招生学校将公示后的拟录取名单上报基教科;基教科审批后将正式录取名单下发给招生学校;招生学校向家长发放正式录取通知。
(四)8月25日,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到招生学校报到注册。
五、其他
(一)逾期未办理申请报名手续的新生,在8月15日(周五)到教师进修学校办理补报名。补报名的新生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录取学校。
(二)少体校和体育运动专门学校的招生方案由招生学校制订,5月下旬上报教育局,经教育局和文体局批准后实施。招生学校在8月20日前将具体招生名单上报教育局,由教育局统一录取、安排学校就读。
(三)父(母)属于转业军人、引进人才的新生,可依据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凭市委组织部、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的证明,在5月24日到教师进修学校申请报名;父(母)持有“外商直通卡”、“绿卡”的新生,可凭卡在5月24日到教师进修学校申请报名。教育局根据有关政策和家长实际工作、居住等情况,确定新生就读学校。
六、工作要求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区公办初中小学的招生工作,教育局成立城区公办初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局长,副组长:基教科长,组员:监察室主任、各招生学校校长。教育局基教科咨询电话:87229863、87223239、87297963。
(二)各招生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并确定招生工作具体责任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5月20日前上报基教科。各招生学校须在学校网站上公布招生咨询电话。
(三)为了确保城区公办初中小学招生工作的公平性和严肃性,市教育局成立城区学校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并设立违规招生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查处有关违规招生的举报和投诉。电话号码:87225891。
附件:2014年城区公办初中小学招生学区划分办法
海宁市教育局
201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