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拟对下列单位(个人)申请办理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天。土地登记申请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限内向海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报海宁市人民政府核准予以补发。
特此公告
海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5月5日
原土地使用者:曹迪仪 土地坐落:海昌街道牡丹城9幢2单元603 土地性质:国有 面积(平方米):14.45 原证书号:海国用(2010)第41037029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