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和内容(试行)
发布时间:2012-08-23 17:16:13

海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和内容(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督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1〕0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技术强制性标准,特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和内容进行明确和规范。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采取重点监管、随机抽查、抽测、监督竣工验收等方式,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质量各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机构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监督工作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即质量监督登记核查、开工前的质量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监督等。
一、质量监督登记核查
1.凡在海宁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均应按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2.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⑴海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⑵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⑶项目立项批文(或项目备案、核准文件);
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⑸中标通知书(或非招标工程备案证明);
⑹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合格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扫描件光盘)及审查合格意见;
⑺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工程监理合同(副本);
⑻建设、施工、设计、勘察、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及相关资质、资格证明;
⑼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⑽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
3.质量监督人员对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后予以登记并存入工程监督档案资料内;不符合的要求办理单位进行补正。
二、开工前的质量监督
1.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结构、特点,选派监督人员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监督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订符合工程特点的质量监督方案(见附件二)。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重点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抽查;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抽测,对工程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等情况予以明确。
2.监督机构在项目质量监督登记后7个工作日内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收到监督工作方案后应组织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员进行通告,并应形成记录,作为工程质量档案保存。
3.审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参建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查阅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等,了解施工现场情况。
三、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
1.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3.抽查、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4.抽查、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5.监督人员对抽查、抽测中发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工程,签发整改通知书,发现已造成结构安全隐患和主要使用功能重大缺陷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进行调查,责令有关单位整改,并及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6.监督人员应认真做好监督记录,监督记录存入工程监督档案。
四、竣工验收监督
质量监督机构主要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竣工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订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在正式竣工验收前组织验收组成员进行初步竣工验收,并形成初步竣工验收记录,住宅工程应提前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分户验收。初步竣工验收发现问题整改完成后验收组应进行复查,直至整改合格。在初步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可组织正式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正式竣工验收拟定日期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的通知(见附件三)及相关材料按工程验收报验制度规定 (见附件四) 书面报送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报验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应包括工程抽查、抽测过程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工程建设过程出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审查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应及时与建设单位约定监督竣工验收日期;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安排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组按以下程序分别对各单位工程进行正式竣工验收:
⑴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并提交书面资料报监督机构;
⑵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⑶实地查验工程质量(住宅工程竣工验收,验收组应通过现场抽查方式,复核分户验收记录情况,复核记录应作为验收文件之一);
⑷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并报质量监督机构。
⑸在出现以下情况时,监督竣工验收人员应要求终止竣工验收并在按规定处理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①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
②工程实际与工程登记不相符合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的;
③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复核发现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严重问题时。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监督站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验收组成员形成统一合格意见、存在问题已全部见证整改完成并回复监督站、相关资料收集齐全等)后5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该项目负责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相关监督人员签字,监督机构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1.工程概况;
2.质量监督登记时间和登记时资料审查情况;
3.监督过程抽查、抽测的基本情况:时间、监督人员、抽查抽测的主要内容、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处理情况等;
4.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情况的监督意见;
5.其它按规定应记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事项。
六、认真做好工程质量资料归档工作
1.工程竣工验收后,质量监督人员应及时整理有关质量监督资料(见附件五),按单位工程监督档案归档,由档案管理人员按规定予以保存。
2.存档资料不得擅自借阅,不得擅自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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