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201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2012年是深入实施《海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为加强和改善土地宏观调控,积极发挥土地供应计划的调控引导作用,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以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按照“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全面实行资源利用总量控制、供需双向调节、差别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和“城乡统筹、节约集约、供需平衡、有保有压”的基本原则,科学合理安排2012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以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和利用方式转变,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促进民生改善、产业转型、城乡统筹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严格保护耕地。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优化增量配置,深挖存量盘活,加大农村综合整治,优先供应存量土地、储备土地和批而未用土地,着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
2、有保有压。优先保障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合理保障皮革、经编、家纺三大传统优势产业改造提升项目用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民生改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3、优化土地供应空间布局。坚持区域联动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要求,促进中心城区、重点发展平台、新市镇、新农村协调发展,引导城镇空间向“一主两副多星”格局发展,促进块状经济向产业集群转变,着力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着力打造现代化生态宜居城市。
4、严格土地供应政策。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完善土地供应方式,按照高投入、高产出、少用地、多产出的原则,严格土地使用标准,优化市场配置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严格查处违法违规用地。
二、计划供应量(一)供应总量
海宁市201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为637.06公顷。其中,盘活存量土地供应69.75公顷,占10.9%;消化“批而未供”土地供应479.19公顷,占75.2%。
(二)供应结构
海宁市201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为125.56公顷,占总量的19.7%;工矿仓储用地为196.48公顷,占总量的30.8%;住宅用地为190.99公顷,占总量的30.0%(其中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6.50公顷,安置房用地76.86公顷,商品房用地107.62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82.96公顷,占总量的13.02%;交通运输用地33.29公顷,占总量的5.2%;特殊用地7.78公顷,占总量的1.2%。
(三)空间布局
海宁市201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突出“一主两副”、重点平台开发和新农村建设的协调发展。其中,中心城区(包括各街道、经济开发区、经编园区)安排255.69公顷,占总量的40.1%;连杭副中心(包括长安镇、许村镇、临杭新区和农发区)安排146.13公顷,占总量的22.9%;尖山副中心(包括尖山新区和黄湾)安排121.91公顷,占总量的19.1%;其它区域安排113.33公顷,占总量的17.8%。
三、土地供应政策导向(一)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为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从土地政策的产业差异性出发,对各类用地按照“突出重点、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产业差别化供应政策,优先保障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国家鼓励类项目的用地要求,从严控制限制类项目用地,严禁为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和产能过剩等禁止类项目和一般传统产业用地安排用地计划。
1、保证重大基础设施和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公共服务、环境建设的土地供应,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运行和服务水平。优先确保110KV输变电工程、尖山污水处理厂三期、农发区污水处理厂等保障设施的建设用地供应;积极支持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紫微高级中学、市三医院、公交场站等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建设用地供应,构建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综合公共服务体系;合理保障生态工程建设所需用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
2、突出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合理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坚持保障性住房用地落实和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两手抓原则,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实行“应保尽保”;鼓励使用存量土地合理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确保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不低于过去五年年均实际供应量,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业住房用地供应,严格限制高档住宅商品房项目用地供应,禁止高档别墅项目用地供应,积极支持“新市镇、新社区”建设用地需求;确保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及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住宅供应计划总量的70%;合理安排住房用地出让节奏和时序,合理确定出让底价,不断优化住宅供给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促进房价合理回归。
3、积极引导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保障优先发展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用地需要。优先确保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用地需求;积极支持专业市场、现代物流、总部(楼宇)经济等现代服务业发展用地的需求;合理保障皮革、经编、家纺等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项目用地需求;从严控制皮革前道、印染、缫丝绢丝等比较优势弱化产业项目用地,严禁化工、印染等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低附加值的产业项目用地;鼓励盘活存量土地用地支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二)优化空间布局
按照区域联动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要求,从土地政策的空间差异性出发,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空间发展意图和功能定位,不断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促进“125”城镇布局体系构建。
1、优化中心城区的功能布局。优先保障城市新区拓展涉及的基础设施用地需求,积极支持城南金融商贸区、鹃湖组团开发建设用地供应;按照“提升改造三个片区、重点开发三个新区”的发展思路,加大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整治力度,着力提升旧城区路网系统提升、人居环境改善、商贸功能提升、城市内涵挖掘等项目用地保障;加大执法监察力度,清查城乡结合部的违法违规及闲置用地,提高供地效率。
2、大力推进产业平台建设。积极支持经济开发区、尖山新区、农发区、临杭新区等重点发展平台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及其主导产业发展的用地供应;鼓励发展平台积极实施“退二优二”、“退二进三”,提升核心竞争力,打造海宁转型升级的示范区。
3、积极支持现代新市镇和农村新社区建设。优先确保新市镇、农村新社区建设所需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设施等建设的用地需求,积极支持区域特色产业、商贸服务业发展的用地供应,着力提升新市镇集聚辐射能力和农村新社区的人居环境。鼓励“两新”工程安置地块采取节地率较高的公寓形式,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认真贯彻国家省政府有关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不断深化全国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市的内涵,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和利用效率。
1、严格保护耕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增长速度和规模,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利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从紧从严控制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加强征地拆迁部门配合管理,在具备开发条件、符合规划前提下,进一步提高供地率和用地效率,确保前3个年度土地供应率分别达到90%、80%和50%;严格按照浙江省“365”节约集约用地相关要求,加大“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力度和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力度,积极探索低效用地“二次”开发。
2、促进产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提高产业用地的利用效益。深入贯彻“亩产论英雄”理念,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产业用地的用地标准和相关控制性标准,合理控制产业用地规模和项目实施进度,健全集约用地考核机制,倒逼企业转型升级;引导工业向产业发展平台集聚,除重大、特殊项目外,严格控制在规划工业用地区块外单独选址进行建设。积极开展开发区节地示范活动和企业节地挖潜活动,提高土地利用整体效益。
3、促进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按照节约集约利用的总体要求严格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土地使用标准,积极探索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有偿使用,通过经济机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4、加强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实时跟踪土地开发利用情况,依法依规严格查处违法违规和闲置用地,严厉打击囤地炒地,促进已供应土地尽快开发建设。
(四)促进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建设,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
严格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号文精神,进一步完善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继续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提高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工业用地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项目用地一律实行招拍挂出让,竞争性基础设施用地积极推行公开出让模式;积极探索“限地价、竞配建”等供地政策;加大政府土地储备力度,完善土地一级开发机制,增强政府住房保障和调控市场的能力。
四、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一)确保计划执行的严肃性,提高实际操作的灵活性
201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施的具体地块由正式项目和后备项目两部分组成,实行适度弹性管理。列入后备的项目在不突破供应计划总量控制的条件下视作符合供应计划。未列入计划和未向社会公布的项目地块不得供地。
因土地市场或有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应当于五月底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计划调整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计划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计划实施的沟通协调,建立实施计划的共同责任机制
市国土、发改和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主动提供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定期协调解决计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加快审批,支持帮助各辖区推进计划实施。各镇要充分发挥实施土地供应计划的主体作用,加强规划设计、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协调,及时主动与国土、发改和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沟通,共同研究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计划的实施。
(三)健全土地储备运行机制,加强政府对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能力
加大政府在土地储备开发和土地供应中的主导性作用,科学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土地储备开发计划,加大土地储备及开发力度,对近期拟实施供地的区域,主动实施规划并对规划范围实施规划储备和有时序、有计划的实物储备,切实加强政府在土地征收、收购、储备、供应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改变由建设单位提请、政府部门被动审查的规划审批和土地供应模式,保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有效执行,提高对房地产市场调控能力。
(四)建立计划执行情况的动态跟踪管理和定期分析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计划实施的动态跟踪管理,加强对增量存量、用地结构、开发利用和价格变化等指标的分析研判,及时总结计划执行情况。对因特殊原因影响供应计划安排的,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计划调整工作。
(五)建立计划执行监督和奖惩制度,完善节约集约用地激励约束机制
各镇、开发区(平台)应从自身职责出发,全面落实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于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利用集约程序高的区域,在下一年度计划指标分配中予以优先支持。对于不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利用集约程度不高的区域,在下一年度指标分配上予以削减。
海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