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解除房屋交易合同,中介费能返还吗?
发布时间:2014-09-25 11:34:03
      2013年10月,袁先生在海宁某中介公司的服务下,与卖方刘小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袁先生购买刘小姐位于金桂苑的一处房产,由袁先生向中介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中介费1万元。合同载明:本合同生效后,若买卖双方在未征得居间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则视为买卖双方均违约,买卖双方仍需各自承担中介方的佣金。
      签订上述合同后不久,袁先生和卖方刘小姐因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袁先生与刘小姐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袁先生认为既然买卖双方已经解除了买卖关系,那么中介就无权再收取中介费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介公司退还1万元的中介费。

      法院认为:袁先生与刘小姐及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三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袁先生与中介公司的居间合同关系成立,中介公司促成了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袁先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现袁先生没有证据证明中介公司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其利益的情形下,无权要求退回中介服务费。法院判决驳回袁先生的诉讼请求。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在中介公司的服务下袁先生和刘小姐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完成了应尽的义务。因其他原因导致袁先生与刘小姐上述合同解除,并不是由于中介公司造成的,所以法院驳回袁先生要求退还中介费的要求是正确的。
      中介公司从事的是有偿的活动,一般只要促成了双方的交易,买卖双方就应该本着诚信的原则支付服务费用。建议大家在和中介签订协议的时候,可以就有关中介费进行详细的约定,比如协议无法履行或者解除时费用由谁来支付,是否全部支付或者免除等,这样一来就可以保证在不能完成交易时尽量维护自己的利益。
微信公众号
海宁房产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