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已经开始
发布时间:2014-09-25 21:42:44
2014年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已经开始,符合以下条件者,请抓紧办理申请手续:
(一)在本市企业单位工作的国内外引进人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1.在我市依法登记设立的注册纳税企业单位工作;
2.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含技师以上的技能人才);
3.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4.在市区(建城区)无住房。
(二)在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在市区(建城区)无住房;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在我市依法登记设立的注册纳税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且在市区(建城区)无住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入住。
1.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或入选省151人才工程、入选省级及以上“千人计划”的,获得地(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中青年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荣誉称号。
2.我市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企业引进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或高级技师资格的高技能人才。
3.落户我市的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重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4.根据《关于推动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有关规定,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引进的高素质人才。
5.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批准的其他人才。
租住标准及租金标准
人才公寓租金按每月均价30元/平方米标准确定租金基准价,第一、二、三年租金标准分别按照当年基准价给予40%、20%、10%的优惠。
夫妻双方均在海宁工作,在市区(建城区)无住房,有一方符合租住对象条件的,允许申请人才公寓共同租住。
四、申请手续的办理及程序
(一)申请程序
1.符合租住条件的申请人,凭《海宁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2.用人单位进行核实初审,并报经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凭相关材料向海宁市人力社保局人才开发科提出书面申请;
3、市人力社保局人才开发科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凭《海宁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及相关复印件到市人才公寓办理租赁入住手续;
4.社发集团下属海宁市人才公寓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租赁入住手续的办理,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入住对象人员进行现场选房,其他入住对象按照选择户型抽取房号。
(二)所需材料
1.《海宁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个人提供,一式三份);
2.申请人员学历(职称)证书、有效身份证件、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本人住房状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提供,一式二份);
3.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入住对象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本人住房状况证明及对照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荣誉证书、学历或职称证书等)(个人提供,一式二份);
4.申请夫妻共住的,还需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双方住房状况证明(个人提供,一式二份);
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单位提供,一式一份);
6.除申请表上的一寸彩照外,申请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另需提供一寸彩照2张。
五、申请方式及地点
(一)申请方式:常年申请,随时办理。
(二)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1.办理住房状况证明:海宁市行政服务中心房管查档窗口(海州西路226号行政服务中心1楼168号窗口),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咨询电话:0573-87289231。
2.办理入住申请: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海州东路548号,市人力社保局1号楼507办公室),咨询电话:0573-89232708、89232852。
3.办理租赁分配:海宁市人才公寓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海宁市文苑路东新苑路南,百合新城对面),咨询电话:0573-80773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