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加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3〕178号)精神,按照“成熟一批,接管一批,改造一批”的原则,我市现有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将逐步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改造资金由业主承担,市财政予以补助。根据前期对我市现有高层住宅调查及改造资金测算情况,现制定如下具体资金补助办法:
一、补助对象
2013年5月前已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小区(纯住宅),业主委员会提出移交申请且符合移交政策的高层住宅的住户。
二、改造内容
原则为使用十年以上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整体更新改造,不足十年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同程度改造,主要包括给水设备、排水沟、集水坑水泵、通风装置、变频器等设施设备。
三、补助方案
高层住宅改造资金由业主(或物业维修资金)承担30%,市财政承担70%,其中中心城区由市财政承担70%,其余的由市、镇(开发区)两级财政各承担35%。如改造对象中涉及中心城区持证困难家庭的,其需承担的部分由市财政承担,其它区域涉及持证困难家庭的,其需承担的部分由市、镇(开发区)财政分别按50%承担。
四、补助程序
(一)按照《海宁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中的移交程序,对于向市供水企业提交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小区,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向高层住宅用户收取测算费用中业主需承担的费用,该费用也可从物业维修基金或物业管理费中支出。业主委员会将改造费用提交市供水企业后,由市供水企业对现场进行查验并编制改造方案。
(二)市供水企业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现有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协议》后,凭协议和工程预算向市财政局和镇(开发区)申请资金,市财政局和镇(开发区)分别按照具体改造方案的预算金额中补助资金的40%支付给市供水企业。
(三)工程完工后,市供水企业凭竣工验收证明向市财政局和镇(开发区)申请资金,市财政局和镇(开发区)分别按照预算金额中补助资金的30%支付给市供水企业。
(四)改造工程结束后需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并按照最终审定造价重新确定住户应承担资金以及财政补助资金。若结算资金中住户需承担部分少于测算资金,将差额退还给住户;若结算资金中住户需承担部分多余测算资金,则由财政补足,不再向住户另行收取。市财政局和镇(开发区)按照最终审定造价经核算后将余款支付给市供水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