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让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4-09-27 16:24:30
       李先生和妻子2013年1月在海宁的风和丽苑小区以25万的价格申请购得了一套经济适用房。2014月5日,李先生将该经济适用房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先生,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王先生于签约当天支付了全部房款50万元,但是李先生和其妻一直未将房屋交付给王先生。协商未果后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和妻子将房屋腾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李先生辩称经济适用房取得未超过5年的不能买卖,根本办理不了过户手续,因此双方买卖合同无效,不同意赔偿要求。
      法院认为:李先生将尚未取得居住5年的经济适用房对外出售,因违反《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30条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来看,王先生在签订协议时应当知道该房屋还不能转让,故双方具有同等过错。法院据此判决李先生及其妻共同返还王先生购房款68万元,并赔偿王先生一半的利息损失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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