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桥东南堍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时间:2014-09-30 08:57:21

海政房征字(2014)第11号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塘桥东南堍区块房屋征收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

    加快城市有机更新,增强市区防洪排涝能力,提升河道绿化品质,完善市政公用设施。

    二、征收项目名称:

    塘桥东南堍区块房屋征收项目

    三、征收范围:

    东至塘南路62号,西至海昌路,南至塘南东路,北至洛塘河。

    四、征收部门:

    海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五、征收实施单位:

    海宁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六、征收现场办公地点:

    公园路21号(原硖石街道办事处)。

    七、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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