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房征字(2014)第12号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联桥路9号区块房屋征收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
实施城市有机更新,拓展南关厢历史街区,改善旧区人居环境。
二、征收项目名称:
联桥路9号区块房屋征收项目
三、征收范围:
联桥路北侧,洛塘河南侧。
四、征收部门:
海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五、征收实施单位:
海宁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六、征收现场办公地点:
公园路21号(原硖石街道办事处)
七、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