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房征字(2014)第10号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紫微小学北侧区块房屋征收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
加快城市有机更新,完善市政公用设施,优化区域交通组织。
二、征收项目名称:
紫微小学北侧区块房屋征收项目
三、征收范围:
紫微小学北侧,长埭路南侧。
四、征收部门:
海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五、征收实施单位:
海宁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六、征收现场办公地点:
公园路21号(原硖石街道办事处)。
七、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