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院北侧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时间:2014-09-30 09:02:11

海政房征字(2014)第14号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中医院北侧区块房屋征收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

    加快城市有机更新,优化区域交通组织,完善市政公用设施,促进卫生事业发展。

    二、征收项目名称:

    中医院北侧区块房屋征收项目

    三、征收范围:

    中医院北侧,长埭路南侧。

    四、征收部门:

    海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五、征收实施单位:

    海宁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六、征收现场办公地点:

    公园路21号(原硖石街道办事处)。

    七、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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