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海宁房产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产救市又加筹码
发布时间:2014-10-10 10:50:16
      2014年9月18日,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公告称:为进一步规范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4〕166号)精神,结合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自2014年10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将别墅、排屋、经营用房、商务(办公)用房的预征率调整为2%。
     而2010年《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别墅、排屋、经营用房:3%,商务(办公)用房:2.5%,其他商品房:2%。
     什么是土地增值税预征?在我国现行中央地方财政收支划分中,土地增值税属于地方税种。目前的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清算”的管理模式。在项目销售阶段,按月或季度以申报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在项目售完之后,再按照实际销售收入所得,清算应纳所得税额。
      这一政策的出台,实际上就是政府为了缓解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的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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