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新政解读
发布时间:2014-10-29 09:13:05

     10月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不仅要求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还对多项收费予以取消。对此,市民关注度非常高。

      一直以来,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需公证,新房无需重新评估,也没有引入置业担保,2012年底,市政府取消住房抵押登记收费,今年7月1起日,中心对公积金贷款涉及的抵押住房综合保险调整为自愿投保,自此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实现了零收费。而对于公积金转移接续,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在转移过程中没有中断缴存情况的职工,只需出具转出地的公积金缴存证明,缴存时间从转出地开始缴存的时间开始计算。
       对于异地贷款业务如何操作还需上级部门出台相关细则进一步明确。目前我市对于夫妻一方公积金缴存在嘉兴行政区域内,另一方公积金缴存在浙江省其他地市,经缴存所在地管理中心出具相关情况证明后,其可贷额度可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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