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对涉及房产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发布时间:2014-10-30 11:52:41
近日,朱某正为自己的一套南苑四里产权变更问题犯愁。事情是这样的,朱某十年前与前妻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双方共有的南苑四里住房一套归朱某所有,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朱某以为已经办好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南苑四里的产权归自己无疑,所以一直没有去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手续。
2014年9月,朱某由于经商需要资金,因此欲出售该房产。于是他委托了一家中介寻找买主。不久中介公司通过居间服务,找到了买主,约好时间签约付定金。朱某满怀喜悦,拿着三证来到中介公司准备签约时,中介看到房屋三证上有朱某和前妻的名字,要求前妻一并签约。于是,朱某告诉中介十年前已经离婚,房产归自己所有并出示了离婚协议书。中介公司告知,如果已经协议离婚,并就房产分割做了约定,过户前需要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买方提出,先办理房屋变更手续后再签协议。
无奈,朱某第二天拿着三证、离婚协议、离婚证前往海宁市办证中心房管窗口申请办理房屋变更手续。意想不到的是,房屋变更手续并非想象的那么简单。工作人员告知,如果是协议离婚,需要朱某和前妻一起亲自来申请办理,只有法院调解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可以由房屋产权归属方单方申请。可是,朱某已经离婚十年,前妻现在已经联系不上了。即使联系上了,如果前妻故意不配合办理手续怎么办?朱某十分无奈,并咨询了律师。律师告诉朱某,如果前妻故意不配合办理变更手续,只能诉至法院。
海宁房产网深知经纪人提醒:夫妻二人离婚时,对房产分割做了约定,应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以免日后一方被动,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