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上的房产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发布时间:2014-11-06 10:24:52

      黄某一家原是农村居民,在农村拥有一处宅基地,后来黄某举家进了城,成了城里人,村里的房子就空了出来。现如今,村里要拆迁了,黄某一家却发现了问题,拆迁安置补偿人竟然另有其人。

为了此事,今年7月,家住海宁的黄某一家将市国土资源局告上法院,提出确认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等诉讼请求。

       黄某一家起诉称,他们是某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同时是该幅土地范围内相应房屋所有权人。1990年以后,房子空了出来。今年听说自己的房屋已经被拆迁了,但拆迁安置补偿人是本案的第三人张某。据了解,海宁市国土局曾在2001年2月1日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张某在涉案宅基地上所建的76.8平方米平房。而后,国土局又向张某收取非法占地建房没收做价款7600余元代替行政处罚,并将房屋发还给张某。

      黄某一家认为,76.8平方米房屋中,他们依法享有62.1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以及50.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国土局对张某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以罚没款形式将房屋没收后又发还给第三人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希望被告国土局将其没收的其中50.2平方米房屋返还给他们,并恢复没收时的原状,如果不能,则赔偿相应安置房一套或支付相应赔偿金。

      庭审中,国土局答辩称,张某非法占地,违建房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实质要求是赔偿相应安置房或给付相应赔偿金,但是原告此前的老房子并不是我方拆除的。而且我方也没有确认该房屋所涉土地使用权归张某所有,之后该房屋拆迁安置产生的权益是否属于原告或者第三人,不属于我方的职权范畴。”

      张某也到庭参加了诉讼。张某说,1993年的时候,他开始租住老黄家的房子,1997年刮大风的时候,房子就被吹倒了。“1999年,在没有拿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我在黄家原来的宅基地上重新造了房子,后来就被处罚了。处罚后,我没找到老黄他们,也就没说过房子被罚款的事情。”

最终,经过法官的释法析理,黄某一家主动向法院申请了撤诉。


法官提醒: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建筑房屋并居住使用的权利。而依据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村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我国在土地与房屋的关系上,坚持“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屋与宅基地是不可以分离的。

      本案中,原告方原本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经灭失,而原告方早在90年代后已经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是城镇居民。根据相关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上的房产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因此,本案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已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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