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赠与”实“买卖”,买方拒付房款
发布时间:2014-12-17 13:25:36
张先生2007年在海宁市紫薇花园某小区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房屋。2008年因自己做生意需要部分资金,于是张先生考虑将房屋卖出去。其亲属王某正好要购买房屋结婚,于是和张先生协商能不能以赠与的形式将房屋赠与,私下里交给张先生70万元作为购房款,以此规避税费。张先生仔细琢磨了一下,要是按照当时的价格计算确实是要缴纳好多税费,如果按照赠与的话可以省下好多费用。于是答应了王某的要求,与王某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但办理公证手续后王某迟迟不交购房款,王某告知张先生赠与协议已经生效,自己无须支付购房款。王某在2009年初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张先生和王某已经签订了赠与协议,是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并进行了公证,王某在没有《合同法》规定的丧失取得赠与权的情况下,张先生应该将房屋过户给王某。
交易双方若以赠与的方式进行交易,将会存在较大的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是业主在交易之后,有可能收不到房款。因为买方有可能以房产是无偿赠与为由抵赖而拒付房款。买卖双方在交易之前可以完成交付购房款,及约定必要的过户条件,因为法律规定赠与是可以附条件或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或条件不成立,那么赠与人就可以拒绝交付或办理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