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政府关于林荫大道南侧区块部分建筑终止房屋征收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01-07 10:59:32

海宁市人民政府公告
 2014年 第7号

  林荫大道南侧区块硖石唐家弄(13、15-2)号、海宁市硖石建设路87弄2-3号建筑物因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未达到生效条件,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海政房征字〔2013〕第10号)有关规定并经十四届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市政府决定终止对上述建筑物的房屋征收。

  现予公告。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0日  


新闻链接:2013年10月28日《海宁日报》刊登的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林荫大道南侧区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海政房征字(2013)第10号
   2013-10-28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林荫大道南侧区块房屋征收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

    加快城市有机更新,改善旧区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二、征收项目名称:

    林荫大道南侧区块房屋征收项目

    三、房屋征收范围(详见规划红线)

    东至相院里    西至建设路

    南至仓基河    北至林荫大道

    上述范围内不予征收的房屋除外。

    四、征收部门:海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五、征收实施单位:海宁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六、征收现场办公地点:硖西路24号东侧(原老干部活动中心内)

    七、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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