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政府公告
2014年 第7号
林荫大道南侧区块硖石唐家弄(13、15-2)号、海宁市硖石建设路87弄2-3号建筑物因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未达到生效条件,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海政房征字〔2013〕第10号)有关规定并经十四届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市政府决定终止对上述建筑物的房屋征收。
现予公告。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0日
新闻链接:2013年10月28日《海宁日报》刊登的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林荫大道南侧区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海政房征字(2013)第10号
2013-10-28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林荫大道南侧区块房屋征收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
加快城市有机更新,改善旧区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二、征收项目名称:
林荫大道南侧区块房屋征收项目
三、房屋征收范围(详见规划红线)
东至相院里 西至建设路
南至仓基河 北至林荫大道
上述范围内不予征收的房屋除外。
四、征收部门:海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五、征收实施单位:海宁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六、征收现场办公地点:硖西路24号东侧(原老干部活动中心内)
七、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