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拟对下列单位(个人)申请办理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天。土地登记申请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限内向海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报海宁市人民政府核准予以补发。
特此公告
海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4月1日
原土地使用者:徐史钢、张玲宝 土地坐落:海洲街道海马路121弄1号501 土地用途:综合(住宅) 面积(平方米):18.96 原证书号: 海国用(2003)第41020944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