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宁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和《海宁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嘉海执民字第1100号]的裁定,庄弘义、顾仙宝、钱宁一坐落于硖石街道名都花园4幢2单元604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海国用(2011)第05283号〕已变更至于礼盛、杨建冬,庄弘义、顾仙宝、钱宁一未交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我局特公告国有土地使用证海国用(2011)第05283号废止。
特此公告
海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