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拟对下列单位(个人)申请办理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天。土地登记申请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限内向海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报海宁市人民政府核准予以补发。
特此公告
海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5月8日 原土地使用者:张国芳、潘佩英 土地坐落:海洲街道百合新城秋林苑3幢1单元1302室 土地用途:住宅 面积(平方米):28.1 原证书号:海国用(2010)第006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