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下楼倒垃圾摔成十级伤残 小区业主状告物业公司
昨日上午,在市人民法院,一名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对簿公堂。
去年7月,这名业主下楼倒垃圾,在楼道门厅内摔成十级伤残,她说,起因是地面有水、电灯没亮。被告方同意赔偿,但赔偿金额只能满足原告要求的三成。
业主与物业之间,到底应该是怎样一种关系呢?
事件回顾
夜间下楼倒垃圾,业主摔成十级伤残
当事人孙女士,来自江西,37岁。2010年,她与丈夫购买了市区某楼盘23幢的一套商品房,小区的物业公司是海宁奥赛酒店服务有限公司。
昨日上午,孙女士坐在市人民法院第12法庭的原告席上,神情严肃。
去年7月27日晚上,孙女士乘坐电梯下楼倒垃圾。电梯1层与室外由楼道门厅相连,垃圾桶就放在楼道门厅的外侧。到达楼道门厅后,孙女士发现门厅的电灯没有亮。
“我想去按电灯按钮,人突然就摔倒了。”孙女士说,她的臀部先着地,一摸地面,地上有水,裤子也因此湿了。摔倒后,孙女士在地上休息片刻,由于身体疼痛,她没有再去按电灯按钮,也没去倒垃圾,而是直接回家休息了。
第二天,因为腿疼,孙女士前往市人民医院(上海长海医院海宁分院)检查,诊断结果是右髌骨骨折,右髌骨半脱位伴髌股韧带撕脱骨折。伤情稳定后,孙女士做了伤残鉴定。嘉兴一家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孙女士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庭审现场
地面积水、门厅路灯是双方争议焦点
索赔16万余元,被告方愿承担三成
楼道门厅内装有红外线监控仪,事发后第二天,孙女士的丈夫及女儿曾去物业公司查看过监控录像。遗憾的是,物业公司没有保存当时的监控录像,孙女士摔倒的过程无从考证。
在孙女士状告物业公司前,她和丈夫已与物业公司交涉过多次,还去过市社会矛盾联合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可每一次皆是不欢而散,症结出在赔偿金额上。
最终,孙女士选择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此番对簿公堂,孙女士提出的索赔方案,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相关赔偿费用及诉讼费用,共计16万余元。
原告律师称,被告作为小区管理者,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被告疏于管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损害,依照《侵权责任法》,被告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孙女士在楼道门厅内摔倒的事实,被告律师没有异议,但被告律师指出,物业公司所能承担的赔偿金额只有原告方提出的三成。如此一来,又与孙女士的诉求相去甚远。
物业公司实行全天卫生保洁,“全天”是争议焦点
庭上,双方律师展开辩论。
第一个辩论关键点是“地上的水”。孙女士说,就是因为地上有水,她摔跤了。
原告律师称,楼道门厅内的地面积水导致孙女士摔跤。然而,被告律师觉得,门厅地面应仅是湿润的程度,“积水至少会有数厘米深,我想问原告,你摔倒的时候,水有灌进你的衣服里吗?”
对于被告律师的反问,孙女士说了一句:“屁股湿了。”
对于地面有水,原告律师称,物业公司应对楼道门厅进行打扫,尤其是保证门厅地面整洁,包括地面干燥。原告律师拿出了一份与原告方、被告方相关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尾部有一份附件,名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其第三条的内容是“小区内整洁、无积水、无垃圾,实行全天卫生保洁。”
“物业公司的‘实行全天卫生保洁’在哪里?”原告律师抛出问题。
就原告律师的问题,被告律师辩道,附件内所言的“实行全天卫生保洁”并非指全天24小时卫生保洁,而是在保洁员的全天工作时段内。另一方面,在客观条件下,要随时随地保持小区内某个区域的整洁,有困难。
水从哪里来?双方的意见较为统一,因时值下雨,不排除有其他业主在打开门厅大门时有雨水顺势进入,或将雨水带入。
开灯过程中摔跤,若不开灯能否看清地面
孙女士认为,如果楼道里的电灯亮着,她就能看清地面,也就不用去按电灯按钮,或许就不会摔倒了。
原告律师提供了一个证据,以证明在孙女士未开灯的前提下,她是看不清地面情况的。原告律师称,2014年7月27日的日落时间是晚上6时56分,孙女士摔倒时间是晚上7时25分,当时楼道门厅内视线不佳。关于日落时间的来源,原告律师解释是从网络上获得的公开资料。
原告律师向被告方问道:“天色已晚,为何物业公司不把楼道门厅里的电灯点亮?”
针对日落时间的影响和电灯是否应由物业公司点亮,被告律师给出了两条反驳意见:其一,日落时间是原告方从网上找来,不具有权威性,无法证明事发时楼道门厅内的光亮程度如何;其二,楼道门厅内的电灯非智能开启,需业主自行按下按钮才能点亮。
不过,被告律师坦言,事发当晚有雷击现象,波及电路,使23幢的电路出现了跳闸,具体的跳闸时间要在庭后进一步确认。
由于双方在多个问题上未达成一致,加上部分证据材料不清,法官宣布,择日再行开庭。
律师说法
原告律师:事发于公共场所
被告律师:业主存在过失
“《侵权责任法》第37条,里面讲得很清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首次开庭结束后,原告律师告诉记者,孙女士摔倒的地点是在楼道内,楼道属于公共场所的范畴,在雨天,物业公司也没有摆放安全警示标志。
被告律师则向记者表示,物业公司没有出现重大过失,“我们承认,孙女士是在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区域内发生意外,但这不代表她个人不存在过失,所以我们只愿意承担三成的赔偿金。”
就此起民事诉讼,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述了自己的看法,“本次事件中,关键在于物业公司是否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及时将地面保持整洁,业主在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时能否避免在有水的地面上摔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