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补助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洛塘河河道绿化区块房屋征收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
保障洛塘河河道建设,改善河道绿化环境。
二、征收项目名称:洛塘河河道绿化区块房屋征收项目
三、征收范围:
硖石派出所北侧,洛塘河(横塘河段)南侧。(详见规划红线图)
四、征收部门:海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五、征收实施单位:海宁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六、征收现场办公地点:水月亭西路325号(原海宁市教育局)。
七、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