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保障性住房“阳光工程”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体系,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浙纪发[2012]7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城镇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建设的暂行意见》(浙建保[2012]10号)精神和市反腐倡廉工作示范点建设安排部署,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和李克强副总理提出的“分配公平是住房保障的生命线”指示精神,按照“保障民生、服务为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总体要求,通过改进工作作风、提高队伍素质、完善规章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实现保障性住房各环节的全程公开和透明规范运行,切实把保障性住房打造成群众满意、社会放心的“阳光工程”,提高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水平。
二、工作内容
实施保障性住房阳光工程建设,就是要实行阳光建设、阳光分配、阳光审核和阳光管理,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配租配售和后续管理等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大力全面实行“六公开”:公开办事事项、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办事内容、公开办事行为规范、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及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从源头上防止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不断提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规范化水平。
(一)全面实施阳光建设
1.全面实施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公开。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住房保障目标责任分解(或年度住房保障实施计划)应在当地政府批复或最终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或政府网站公开。
2.全面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信息公开。在政府网站公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其中,开工项目信息和竣工项目信息应分别在项目开工和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逐个公开;历年开工在建项目信息应在规定时间全部按项目逐个公开。开工和在建项目信息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集中新建、配建、改建)、建设规模、开工时间、年度计划开竣工套数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并同时在项目建设地点公开。同时要积极通过设置模型、图片或样板房以及组织群众参观等方式向社会展示保障房建设项目。
3.全面实施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督公开。在政府网站公布保障房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社会监督电话。大力推行保障房工地开放日制度和“阳光验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邀请住户代表、行风监督员以及无利益关系专家参与保障房项目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竣工的保障房项目应根据省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建建发[2011]221号)规定,在建筑物外立面明显位置挂设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二)全面实行阳光分配
1.全面实行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公开。要根据保障性住房实施进程,及时调整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标准,明确申请对象范围和具体条件,并在政府网站、当地主要媒体及住房保障申请受理机关向社会公布。
2.全面实行保障性住房申请程序公开。开辟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窗口”(受理地点设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公开办理机关、工作人员、地点、联系电话;办理程序、办理依据、办理条件;所需材料目录;办理期限;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
3.全面实行保障性住房房源分配公开。在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的15个工作日前,在政府网站、当地主要媒体及住房保障申请受理机关公布配租配售方案。配租配售方案包括房源地址、数量、套型、建筑面积、楼层、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配租配售方式等内容,并公布咨询电话。
4.全面实行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公开。经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符合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公示方式和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在保障性住房选房过程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机关、公证机构和新闻媒体进行现场监督。
5.全面实行保障性住房分配结果公开。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当地主要媒体及住房保障申请受理机关进行配租配售结果公示,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凡是有投诉举报的,要在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并公布处理结果。
(三)严格落实阳光审核
1. 严格落实保障性住房准入联合审查机制。由住建牵头、民政、公安、税务、工商、房管配合,街道(镇)和社区居委员会共同参与,对申请对象收入情况、住房情况、社保缴纳、公积金、纳税、拥有机动车、工商法人登记情况进行审核,层层审核把关。
2. 进一步健全完善入户调查、单位走访、社区公示、信息比对的“阳光审核”机制。资格审核结果要根据审核环节按规定进行公示,确保资格审核环节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四)全面实现阳光管理
1. 强化日常管理。定期开展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检查并做好登记,大力推广安装视频安防监控、智能门禁、二代身份证识别系统等先进技术装置,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保障性住房。
2.强化动态管理。定期开展住房保障对象资格核查,充分发挥基层民主监督,及时掌握保障对象财产和收入变化状况。通过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及时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退出住房保障。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3.强化物业管理。规范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物业费收支情况应在小区公告栏公示。积极推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市场化,引入竞争机制,提高保障房物业管理水平。
三、责任分工
(一)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1.负责在网站上发布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市本级年度建设计划。
2.负责指导督促经济房建设发展中心做好网上信息和施工现场信息公开工作。
3.负责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的信息公开和发布,通过网站、主要媒体及住房保障申请受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申请条件、申请程序、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
4.负责联系并落实各镇(街道)办事处设立住房保障申请“窗口”,指导督促各“窗口”做好申请的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5.负责制订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并细化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管理实施细则,积极健全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和后续管理机制。
6.负责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后续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分配后的动态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退出住房保障,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7.负责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方面的投诉、举报的办理反馈工作。
(二)监察室
1.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的全过程并进行监督。
2.做好相关投诉、举报的督办、查处工作。
(三)经济房建设发展中心
1.负责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地点按要求公开项目建设信息。
2.负责实施“阳光验收”,邀请住户代表、行风监督员以及无利害关系专家参与保障房项目竣工验收。
3.负责保障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投诉、举报的办理反馈工作。
4.负责督促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企业在小区设立物业服务公告栏,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物业费收支情况。
(四)建筑工程管理处(质监站)
1.负责保障房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
2.负责落实竣工的保障房项目的建筑物外立面明显位置挂设永久性质量责任牌。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优化实施方案,积极创新工作举措,坚持构建完善长效机制,使“阳光工程”的运行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切实将工作落到实处。经济房建设发展中心负责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建设的具体实施,局纪委监察室负责对开展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建设、转变政风行风的情况实施监督,办公室(财务结算中心)负责对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加强对住房保障申请对象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其他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二)完善相关管理政策。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相关管理政策,为住房保障“阳光工程”的实施和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提供强有力的依据和保障。抓紧制订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并细化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管理实施细则,积极健全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和后续管理机制。
(三)强化信息系统建设。住房保障信息系统是实施住房保障“阳光工程”的一个重要载体。要加快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的建设,使其成为住房保障政策公布、项目展示、申请审核、结果公示、动态跟踪、统计分析以及电子化监督的综合性平台。在已开发系统的基础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优化系统运行,加快数据的录入与整合,做好全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巡查机制,局纪委、监察室会同相关部门将定期对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巡查,并通报巡查情况。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经济房发展中心)要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审核、分配、管理各个环节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严肃处理。下半年,将对全市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建设情况开展一次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