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变更登记(存量房屋(二手房)交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办法》、《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等。
条件:
1、交易双方同时申请
2、依据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可由土地权利人单方申请、
3、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程序: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申请――收件――受理(或不受理)――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或不予登记)――颁发证书(不予登记决定书)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收件当日)。
申请材料: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土地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机关指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指法人证书;企业单位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指居民身份证。
3、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及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5、如原是行政划拨土地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批准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6、属房改房交易的提交房改房上市交易审批表(复印件)。
7、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8、变更后的契证(复印件)。
9、个人(企业)转让房地产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及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原件)。
10、地名如有变动时,提供地名办出具的门牌号码证(复印件)。
11、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12、登记机构要求补充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说明:提供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单位或相关当事人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窗口联系电话:0573―87289080、0573―87289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