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房屋继承土地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12-09-21 09:51:32

事项:变更登记(房屋继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办法》、《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等。

条件: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程序土地登记申请――收件――受理(或不受理)――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或不予登记)――颁发证书(不予登记决定书)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收件当日)。

申请材料: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原土地使用者死亡证明(原件)。
4、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5、继承公证书(原件)。
6、变更后的契证(复印件)。
7、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8、登记机构要求补充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窗口联系电话:0573―87289080、0573―8728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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