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能否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作为被执行人?
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可能最先想到的就是债务人已经把财产转移给了自己的亲属,这其中以转移给配偶的更是居多。
那么债权人能否以被执行人与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为由,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呢?
根据我国最高院的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相关规定中也没有能在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是在执行阶段,未经审判明确被执行人配偶对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作为被执行人。
提示,如果希望通过追加被执行人配偶来扩大执行可能,仍需要通过其他民事诉讼的程序,在取得执行依据后再行追加。
02
能否直接执行被执行人与配偶的共同财产
首先,法院是可以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与配偶名下的共同财产的。但是对于房产这类不动产,在执行方面各地的司法实践却有些不同。
结合目前的办案实践,大多数法院是不会直接执行被执行人与配偶名下的共同房产的。一般对于这种情况会以终本结束,并在裁定中对房产的情况进行说明。这时,如果债务人不与共有人对财产份额进行确认的话,债权人同样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对共同财产进行确权。在取得胜诉后,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当然,到底采用怎样的民诉案由,具体还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03
被执行人与配偶离婚的情形
在实践中也经常碰到这么一种情况,债务人为了逃避执行,与配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将财产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转让给配偶。
这类财产的处置与前述婚内财产的追回方式又有所不同。在诉讼策略的选择上,既要考虑债权确认与离婚登记之间的时间先后顺序,同时也要考虑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约定合理性等诸多方面。最后,结合能够查找到的证据材料综合考量。
提示,配偶成为被执行人,夫妻另一方也需要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遭遇配偶陷入债务问题时,也应及时联系律师,做好必要的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