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时间。
从2012年9月28日起至2012年10月31日止(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地点。
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社区。
三、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必须同时符合《2012年度海宁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规定的以下条件:
(一)户籍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具有市区城镇(含硖石、海洲、海昌和马桥街道)常住居民户口,并且至少有一人(申请人)取得本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户口时间计算到申请受理之日(含)。
(二)收入条件
申请家庭为具有市区(含硖石、海洲、海昌和马桥街道)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低收入家庭,分为低收入有证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无证困难家庭两种:
1.低收入有证困难家庭: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包括经民政、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有效期内的《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海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海宁市困难残疾人家庭优惠证》、《海宁市困难家庭援助证》其中之一的市区低收入家庭。
2.低收入无证困难家庭:未取得上述证件,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1175元以内)的经济困难家庭。
(三)住房条件
按申请家庭成员计算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7平方米(含)以下,3人或3人以上家庭核定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以下。
请需要申请的家庭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受理期限内,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海宁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