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2012年度海宁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2-09-29 11:48:28
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08﹞81号)以及海宁市住房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的《2012年度海宁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海房委办﹝2012﹞6号)的文件精神,决定开始受理2012年度海宁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

  一、受理时间。

  从2012年9月28日起至2012年10月31日止(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地点。

  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社区。

  三、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必须同时符合《2012年度海宁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规定的以下条件:

  (一)户籍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具有市区城镇(含硖石、海洲、海昌和马桥街道)常住居民户口,并且至少有一人(申请人)取得本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户口时间计算到申请受理之日(含)。

  (二)收入条件

  申请家庭为具有市区(含硖石、海洲、海昌和马桥街道)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低收入家庭,分为低收入有证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无证困难家庭两种:

  1.低收入有证困难家庭: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包括经民政、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有效期内的《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海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海宁市困难残疾人家庭优惠证》、《海宁市困难家庭援助证》其中之一的市区低收入家庭。

  2.低收入无证困难家庭:未取得上述证件,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1175元以内)的经济困难家庭。

  (三)住房条件

  按申请家庭成员计算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7平方米(含)以下,3人或3人以上家庭核定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以下。

  请需要申请的家庭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受理期限内,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海宁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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