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0-15 17:13:15

1.对单位公积金经办人进行重新登记备案,为经办人发放公积金业务办理卡,经办人办理公积金业务时需刷卡操作。单位更换经办人,要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变更申请表,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2.单位公积金业务必须由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办理。

二、建立单位经办人与单位公章印鉴电子化存档备案制度

将单位办理公积金业务经办人照片与单位公章进行电子化存档。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受理有关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发现可疑情况时应对材料上加盖的公章与该单位在管理中心的电子存档公章进行仔细核对查验。

三、建立购房提取真实性查验制度

单位在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盖章时,要进行严格初审,认真签写单位审核意见,签署审核人姓名。管理中心对职工购房提取提供的购房合同、发票、契证等资料,定期进行真实性核对查验。对职工外地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强化真实性核查,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

四、进一步完善有关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措施

1.委托他人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由受托人在提取结算凭证上签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仔细核对受托人身份证与本人是否相符。委托人有公积金龙卡的,提取的公积金应转入委托人的公积金龙卡上。

2.外地离职职工办理提取公积金,必须在单位为其办理封存后方可办理提取手续。

3.对上月办理补缴公积金,次月即办理提取的,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仔细核实,并与单位进行确认。

4.对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按新公布的《海宁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具体规定》办理。

5.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时,必须同时出具个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龙卡。

 

海宁市住房公积金监管议事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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