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新政
发布时间:2012-10-15 17:13:05

海宁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各地近年发生的骗提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新手法、新特点,为切实保障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的严肃性,现就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备案制度

为支持职工个人购买自住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推进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作用,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利益,根据《海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海房委发〔2006〕4号),结合实际情况,决定对原有贷款及提取政策进一步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父母子女共同购房,父母或子女可以单独申请公积金贷款。

购房价值按借款人在该房产价值的所占份额计算(没有确定份额的,按人均计算),首付比例根据国家规定的执行,贷款年限按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所购住房的全部产权人必须同意将该房产全额抵押。

二、明确“两新”工程购建房贷款事项。

1.对于要求办理公积金贷款的“两新”工程楼盘,开发商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备案。

2.购买“两新”工程公寓住房(国有出让土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购买商品房公积金房贷款政策处理。

3.“两新”工程自建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参照公积金建房贷款政策操作。所建住房不具备抵押条件的可以用本人或配偶名下的可抵押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2倍,且房屋全部产权人必须同意全额抵押。父母子女共同建房,父母或子女可以单独申请贷款,其建造成本按借款人所占份额计算(没有确定份额的,按人均计算)。建房贷款额度不超过建造成本的50%。

三、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款年限标准。

1.贷款年限一般不超过退休年限,按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计算;夫妻双方都缴存的,按距退休年限较长的一方计算。

2.对于贷款年限不足10年的,可适当放宽贷款年限,其中距退休年限不足5年的,最多延长到5年;距离退休5年以上不足10年的,最多延长到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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