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具体规定
发布时间:2012-10-15 17:28:29

为了进一步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帮助中低收入缴存职工解决住房困难,规范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海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海房委发〔2006〕4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提取的条件

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封存账户中有公积金缴存余额的职工。

2.在本市工作且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有租赁住房自住并支付房租行为,且签订的租赁协议期限满半年以上。

3.承租的住房包括:直管公房、公租房、廉租房、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单位房或单位集体宿舍、私有住宅等,且申请职工或其配偶为承租人。

4.租赁私房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不属于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关系。

二、申请提取额度和间隔时间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是对缴存职工租赁住房解决住房基本需求的支持,实行“先租后提、适当控制”的原则,提取额度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1.不得超过协议承租期实际已支付房租总额,其中:租赁私有住房的由职工单位和租赁住房所在社区或村委会核准;租赁直管公房、公租房、廉租房、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单位房或单位集体宿舍的,由职工单位和出租方单位核准。

2.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至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百元以上;提取人个人账户已经封存的,在规定提取额度范围内的,可提取个人账户内余额,符合销户条件的,可以注销个人账户。

3.不得超出规定的租赁面积与租赁价格。

①提取申请人未婚的,计算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赁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下同)控制在55平方米以内(含55平方米,下同);提取申请人已婚的,计算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赁面积控制在73平方米以内(含73平方米);低于控制面积的,按提供的房租收取凭证和租房协议上载明的租赁面积计算。

②计算每平方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月租金控制在13元以内,低于13元的,按提供的房租收取凭证和租房协议上载明的实际金额计算。公积金中心将不定期公布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平方米月租金控制标准。

4.在连续租赁期内,可每间隔6个月申请提取一次。

三、办理所需材料

提取申请人需根据不同性质的租赁住房提供不同的资料:

1.租赁直管公房、公租房、廉租房、人才公寓或农民工公寓、单位房或单位集体宿舍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租赁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②房租支付凭证;

③《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④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提取的,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⑤以配偶身份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及复印件。

2.租赁私有住房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租赁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

②户籍证明。包括户口簿、集体户籍证明、临时居住证、居住证等;

③需提供经单位、租赁住房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审核的《住房租赁核实表》;

④由房屋产权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权属登记信息表》;

⑤所租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⑥税务部门开具的租金发票;

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⑧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提取的,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⑨以配偶身份提取的,提供结婚证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提取申请人需根据不同类型的租赁住房,选择不同的办理程序。

⒈租赁直管公房、公租房、廉租房、人才公寓或农民工公寓、单位房或单位集体宿舍的:

①提取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向单位提出申请;

②经单位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③提取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④公积金中心对提取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办理提取手续。

⒉租赁私有住房的:

①填写《住房租赁核实表》,持本人身份证、《房屋租赁协议》到房屋坐落地社区或村委会核实承租情况,审核方在《住房租赁核实表》签字并盖章确认;

②提取申请人持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公积金中心领取查询家庭住房信息的《业务联系函》到房屋产权部门查询房产登记情况,取得《家庭住房权属登记信息表》;

③提取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向单位申请提取,经单位审核,符合条件的,在《住房租赁核实表》上签字盖章确认,并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④公积金中心对提取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办理提取手续。

在办理上述提取时,如情况属实并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时间办理提取手续,对提取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作调查核实的,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属特殊情况的,经业务操作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可延长至7个工作日。

五、强化监管,把好提取审核关

各缴存单位既要为本单位的职工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帮助和支持,又要严格遵守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杜绝造假。

公积金中心要进一步严肃法规政策,加强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的监督管理,建立稽核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对职工的提取行为进行跟踪监督,如发现提取人使用虚假证明骗提公积金或单位为提取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公积金中心要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㈠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停止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记录骗提行为并进行通报。

㈡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具虚假证明的,公积金中心可对该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该单位进行通报。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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