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拟对下列单位(个人)申请办理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天。土地登记申请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限内向海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报海宁市人民政府核准予以补发。
特此公告
海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2年10月30日
原土地使用者:顾永棣
土地坐落:硖石街道南苑一里24幢1单元(101)
土地性质:国有
面积(平方米):15.36
原证书号:海国用〔2002〕第41012028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