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保证债权人需在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发布时间:2012-11-20 10:51:41

周某向许某借款350万元,并口头约定一个月内归还,蒋某为保证人。

  然而,当时三人并没有明确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以及保证期间。借款期满后,许某多次催讨,周某却迟迟没有归还。

  2012年7月,许某无奈将保证人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蒋某承担代为归还借款的保证责任。

  “借款期满后,他也一直没有要我承担保证责任啊!”蒋某告诉法官,许某在借款期满后一直没有要求他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他的保证责任应当依法免除。

  在开庭审理中,许某自感胜诉无望便撤回了起诉。

  承办法官提醒,在现实生活中,不明确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与保证期间的“三无”保证的情形非常常见,这在无形之中给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埋下了隐患。

  本案中,虽然许某在借款期满后一再向周某催讨借款,却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要求蒋某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在“三无”保证情形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可依法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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