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我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由房管部门统一办理
发布时间:2012-12-01 16:53:21
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海政发[2012]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自12月1日起,凡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实行抵押贷款的,确定由住建(房管)部门办理登记。为迎接企业借款、在建工程抵押两项业务的转交工作,市住建局多次会同市工商、国土部门等进行研讨,并召集市各大银行协商有关事宜,针对企业借款、在建工程抵押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进一步讨论,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确保企业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