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海宁市房屋交易税收征收管理,保障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及时准确反映海宁市房地产市场状况,保障计税价格的合理性,维护纳税人权益,根据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已纳入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体系数据库的房屋,其最低计税价格的调整完善,以监测调查测算为基础,建立调整完善机制,实行经常性测算和不定期调整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监测调查测算实施主体。监测调查测算工作采用委托中介机构调查和征收机关自测相结合方式组织实施,并和海宁市房地产管理处建立工作联动机制,由市房地产管理处按月提供房屋交易价格变动情况表。
第四条 设立动态监测点作为监测调查测算工作基础。以分布区域、房屋结构、楼盘品质、学区划分、政策调整等为要素合理设定若干个动态监测点。监测点的设定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调整。
第五条 调查测算数据来源。以海宁市房地产管理处房屋管理、税收征收机关房屋交易税收征管、中介评估公司房屋交易评估、房屋交易中介机构等为调查测算数据来源渠道。
第六条 建立调查测算机制。调查测算工作以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在动态监测点内,以调查期内发生的二手房房屋交易信息为采样基础,区分不同的调查类型,在每个类型随机选取若干笔交易,定期调查测算调查期房屋交易价格与最低计税价格的变动差异,分区片和汇总计算波动幅度。定期调查测算,按月组织实施。对因政策调整等特定因素而引起的价格变动,实行即时调查,在调整因素发生后,调查单位自接到调查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测算。
第七条 建立价格季分析制度。中介机构和征收机关自测数据应于季末1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财政局农税科,由农税科结合市房地产管理处提供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调整意见,报经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 在最低计税价格管理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调整:
1.房地产市场价格整体波动幅度达到5%以上;
2.部分区片波动幅度达到10%以上;
3.市政府对海宁市基准地价实施更新调整;
4.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区域实施调整;
5.其他影响房产交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
第九条 调整方式和手段
1.调整方式。最低计税价格的调整包括整体调整和分区、片调整两种。当房地产市场价格整体波动幅度达到5%以上时,实行整体调整;当区片波动幅度达到10%以上时,对该区片实行调整。
2.调整手段。最低计税价格的调整,通过修正契税耕占税征管软件中的房屋交易基准价实施。
第十条 对未纳入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体系的房屋,由中介机构及时完成调查测算,进行区、块定位,按幢设定房屋交易基准价,通过系数修正,得出每套房屋交易最低计税基准价,并按省契税耕占税征管软件格式要求,完整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后报市财政局审定,并配合完成管理数据的软件接口和导入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科负责调查测算工作的执行,负责调整措施的落实,负责对受托中介机构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农税科负责调整完善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负责调查测算数据的汇总分析和调整方案的拟订。
信息中心负责调整完善工作的技术支持和数据维护。
政策法规科负责最低计税价格管理调整完善工作合规性审核。
第十二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评估机构负责组织房地产估价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员,客观公正按时完成受托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调整完善方案的实现;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房地产估价法规、操作规范,对在编制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及提交数据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