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2-07 10:26:34

 为有效解决纳税人对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异议,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交易税收管理的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征收机关认为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纳税人对按征收机关核定的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在征收机关工作人员初审并进行政策解释与沟通后,纳税人无异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对征收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有异议的,由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共同提出异议申请。

    第四条 经征收机关与申请人协商、申请人对按征收机关核定的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应当填写《海宁市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说明异议的理由,报征收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后进入纳税评估环节。《海宁市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征收机关留存,一份由纳税人提交评估机构,作为业务衔接凭证。

    征收机关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中自行选择一家委托实施评估,委托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五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一般应在接受纳税人委托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以土地基准价、房屋拆迁补偿价、房屋拍卖价、商品房市场价、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税收征收机关征税的相关纪录、受评房屋的个性特点等为要素,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政策规定,公正、合理确定受评房屋在交易时点形成的市场价格,同时以书面形式对纳税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和影响做出评价,随同评估报告和《海宁市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一并装订后直接报送税收征收机关。

    第六条 征收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经征收机关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结论及其他证据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异议理由的,不论估价结果与最低计税价格是否一致,均以估价结果作为计算税款的最终依据;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证实其异议理由的,按征收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计征税款。对异议申请的审查处理意见,应当以《税务事项通知书》形式书面送达申请人。

    第七条 纳税人对征收机关核定的异议处理意见有争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受托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严格执行房地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公正、公平地组织实施评估业务,如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造成评估结论失真严重影响税收征管秩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追究房地产评估机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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