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出台
发布时间:2012-12-14 09:27:07

近日,《海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出台,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和补助标准,提高房屋征收透明度与公信力,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我市在去年制订《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经过前期充分调研和论证,出台了这一《细则》。”市房屋征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细则》创新出台“两轮征询”的工作方法,强化“阳光征收”的工作机制,提高奖励和补助等,充分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按照原拆迁条例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就可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拆迁。但根据国务院去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因此,这一《细则》与以往最大的不同是,将通过房屋征收两轮征询,决定旧城区改建、征收是否继续。”该负责人说,对于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征收范围确定后,需要经过“改建意愿征询”和“实体征询”两个阶段的征询工作。

  根据《细则》规定,第一轮“改建意愿征询”,即征收范围确定后,市房屋征收办将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征询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意见,原则上100%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同意的,才能实施旧城区改建。

  第一轮征询结束后,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第二轮征询工作即“实体征询”启动。征收实施单位将设立现场签约点,组织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相关补偿安置协议。

  “在签约期限内达到95%以上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95%以上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该负责人表示,在征收过程中,市房屋征收办将利用计算机技术开发的房屋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向市民全过程、全方位公开。“每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内容、补助情况等向市民公开,以公开促公平,以公平促公正,实现阳光征收。”

  自己的房子到底值多少钱,是被征收人最关心的内容。在此次出台的《细则》中,除了房屋征收补偿外,货币补偿奖励、产权调换奖励等都有所调整,鼓励货币安置和外迁安置。安置房的计价规则与原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相联系,并充分体现市场价征收和安置的要求。与此同时,持证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特殊情况被征收人的补助也有所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2011年1月21日起实施,这一条例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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