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之间房屋赠与行为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2-12-20 11:44:14
赠与城市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如果房屋赠与人为了逃避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将自己的房产赠与他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该房屋赠与行为无效。赠与农村房屋,一般以书面赠与合同和房屋实际交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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