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在征地及房屋征收(拆迁)中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27 09:28:45

为加快城市有机更新,推进两富海宁建设,确保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切实发挥党员干部五(吾)带头作用,为海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现就规范党员干部在征地及房屋征收(拆迁)中的行为通知如下:

一、党员带头,率先垂范,主动做好征地及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征地及房屋征收(拆迁)是有效整合资源、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广大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带头学习宣传国家征地及房屋征收(拆迁)的有关政策,本人或亲属的房屋属于征地和征收(拆迁)范围的党员干部要积极行动,带头顾全大局,带头执行纪律,带头履行拆迁协议,带头自拆违章建筑,带头抵制漫天要价,做到不利于征地及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话坚决不说、不利于城乡建设推进的事坚决不做、不利于维护稳定的行为坚决不干。同时要主动做好家属和亲友的思想工作,动员引导他们支持、配合征地及房屋征收(拆迁)工作。

二、明确纪律,严于律己,推进征地及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有序开展。广大党员干部在征地及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中,要以身作则,规范自身行为,严格遵守“八不准”的纪律要求:

1. 不准打招呼。全市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或个人影响,向征地及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人员打招呼、递条子,为个人、亲友或他人谋取政策、法规之外的利益。

2. 不准弄虚作假。要实事求是,不准借征地及房屋征收(拆迁)之机,在土地面积、建筑面积、房屋产权、房屋评估等方面弄虚作假,故意加大征地及房屋征收(拆迁)面积,故意办理假证明、证照等资料,骗取补偿金,损害国家利益。

3. 不准设置障碍。要从大局出发,支持征地及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不准片面强调自身困难而不顾大局阻碍工作、无理取闹,影响、干扰或阻挠征地及房屋征收(拆迁)工作。

4. 不准偏亲向友。要主动做好亲友的思想工作,帮助缓解、化解矛盾,不准支持甚至帮助亲友弄虚作假,提出不合理要求,阻挠征地及房屋征收(拆迁)工作。

5. 不准反面宣传。要正确宣传征地及房屋征收(拆迁)的方针、政策,不准曲解政策,反面宣传、散布各类妨碍征地及房屋征收(拆迁)的言论或信息。

6.不准聚众闹事。要主动做好群众工作,不准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煽动、支持或者组织群众集体上访、聚众闹事和抵制征地及房屋征收(拆迁)工作。

7.不准私搭乱建。不准在征地及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内突击搭建违法建筑,支持、煽动群众违章突击搭建等。

8.不准滥用职权。不准在征地及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中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授意、拉拢、腐蚀、行贿从事征地及房屋征收(拆迁)的工作人员。

三、狠抓落实,严格问责,确保征地及房屋征收(拆迁)工作顺利开展。全市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党员、干部、职工以及各村(社区)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加强教育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在征地及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中的行为。纪检监察、组织、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在征地及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中违反纪律和规定的党员干部,要坚决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对情节较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格按照有关党政纪条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通过严格责任追究,切实保证政令畅通,为加快转型发展、推进富民强市提供坚强的组织纪律保证。


     中共海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海宁市委组织部     海监察

     201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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