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房屋征收:对货币补偿的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3-01-11 15:17:04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外,另按房屋的不同用途给予以下奖励:
1、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补偿,下同)的30%给予奖励,再一次性给予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的购房补贴。
2、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总额(不含装修、附属物补偿)的15%给予奖励。工业及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总额(不含装修、附属物补偿)的20%给予奖励。奖励部分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发。
3、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总额(不含装修、附属物补偿)再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分段累加)。评估总额50万元以下(含)部分,给予35%奖励;50-100万元(含)部分,给予30%奖励;100-150万元(含)部分,给予25%奖励;150-200万元(含)部分,给予20%奖励;200-250万元(含)部分,给予15%奖励;250万以上部分,给予10%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