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房屋征收:住宅类产权调换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3-01-11 10:31:18
住宅类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以下奖励:
1、改建地段或附近地段安置时原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80%计价,超原面积50%(含)以内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85%计价,超原面积50%以上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计价。选择外迁安置的,视安置地段差异,再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就近地段的范围,具体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过程中确定。
2、安置用房为小高层、高层的,其安置面积基数可增加10平方米,该增加部分面积不结算差价,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3、1990年4月1日以后未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住改非”房屋,一律按原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进行补偿。对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但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实际经营至今满5年(含)以上的“住改非”房屋,除对其按住宅进行补偿安置外,一次性给予补助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