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房屋征收:对提前签约、搬迁的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3-01-11 10:58:06

    对在征收决定公布的搬迁期限到期前积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含商业用房),设立签协、搬迁奖:
   1、按期签协的每产权户奖人民币3万元;
   2、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提前20天完成搬迁的,每产权户奖励人民币2万元,提前10日完成搬迁的,每产权户奖励人民币1.5万元,按期搬迁的每产权户奖人民币1万元。
具体奖励期限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区块的具体情况事先设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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