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与操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引导与支持职工合理自住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更好地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嘉政发[2011] 3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实行“认房认贷”操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房认贷”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对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的“认房认贷”均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为单位进行认定。
(二)对借款人家庭的住房套数,按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以借款人购房与缴存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证明为准。
(三)对借款人家庭的购房申贷次数,按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次数(包括已提前还清的)进行认定。以借款人购房与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为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借款人家庭虽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但在购房或缴存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其家庭成员名下已有一套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家庭在购房与缴存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无成套住房信息记录,但其家庭成员已有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记录,现又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
(三)借款人家庭在购房与缴存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仅有一套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记录,现又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
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可贷额度按贷款最高限额减去首次已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差额计算确定,利率按同期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三、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为有利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对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公积金贷款,并重申不得发放第三 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对借款人申贷应增加提供的证明材料
实行“认房认贷”标准后,借款人在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除应提供原规定的申贷材料外,还应增加提供南湖、秀洲与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借款人家庭成员住房登记记录后所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对实行资金有偿调剂、在本市县(市)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借款人配偶在本省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在市本级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应同时出具家庭成员在市本级与异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异地公积金贷款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证明。
五、对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规定
对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住房的,借款人的申贷条件除应符合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与上述“认房认贷”规定外,还应符合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贷条件与“认房认贷”规定。
六、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各县(市)分中心。本规定自四月二十五日起执行。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