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拟对下列单位(个人)申请办理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天。土地登记申请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限内向海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报海宁市人民政府核准予以补发。
特此公告
海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4月13日
原土地使用者:马新心、戴宝丹 土地坐落:海昌街道新城市花园14幢(2单元304) 土地用途: 住宅 面积:28.46(平方米) 原证书号: 海国用(2010)第41037017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