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拟对下列单位(个人)申请办理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天。土地登记申请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限内向海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报海宁市人民政府核准予以补发。
特此公告
海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4月24日
原土地使用者:陆少时、王玉琴 土地坐落:硖石街道南苑一里3幢(2单元104) 土地用途: 住宅 面积(平方米):15.36 原证书号: 海国用(2001)第41012008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