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取情形之规定,我中心对封存五年以上的缴存人员账户进行了清理,现将相关人员名单按原开户单位陆续给予公布,请有关单位和人员相互转告。名单清册上的有关人员请尽快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海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办理提取手续,具体办理手续如下:
一、公布的名单有身份证号,且身份证号和姓名与实际相符的:
个人只需凭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建行或工行的银行卡即可在窗口办理提取手续。
二、公布的名单上缺少身份证号,或身份证、姓名与实际不相符的:
个人除了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本人建行或工行银行卡外,另外需提供本人在该单位工作的相关材料,或能证明对应公积金账户为本人的相关证明。
三、委托别人办理的,除上述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相关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
四、名单清册请到海宁公积金网“公积金封存满五年”( http://www.hngjj.cn/OtherNews.aspx?PRODUCTTYPEID=a83547bf-6d3b-40a9-b9c9-b67a69e32445 )栏内查询。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宁市分中心
201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