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荫大道南侧区块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时间:2013-10-29 10:47:06

海宁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海政房征字(2013)第10号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林荫大道南侧区块房屋征收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

    加快城市有机更新,改善旧区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二、征收项目名称:

    林荫大道南侧区块房屋征收项目

    三、房屋征收范围(详见规划红线)

    东至相院里    西至建设路

    南至仓基河    北至林荫大道

    上述范围内不予征收的房屋除外。

    四、征收部门:海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五、征收实施单位:海宁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六、征收现场办公地点:硖西路24号东侧(原老干部活动中心内)

    七、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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