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拟对下列单位(个人)申请办理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天。土地登记申请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限内向海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报海宁市人民政府核准予以补发。
特此公告
海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11月6日
原土地使用者: 许虎良 朱志华 土地坐落:硖石街道南苑一里2幢(1单元501) 土地用途:住宅 面积(平方米):12.46 原证书号: 海国用(2000)第4101203211号